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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与绥化市人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02民初1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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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202民初1701号
  • 案件名称

    刘波与绥化市人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绥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刘波;绥化市人民医院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02民初1701号原告:刘波,女,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绥化市北林区。被告:绥化市人民医院。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西直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白永正,职务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立辉,男,该院副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男,该院职员。原告刘波与被告绥化市人民医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刘波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波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波负担。审判员  庞文举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景欣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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