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波与绥化市人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02民初1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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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02民初1701号案件名称
刘波与绥化市人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绥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波;绥化市人民医院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02民初1701号原告:刘波,女,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绥化市北林区。被告:绥化市人民医院。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西直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白永正,职务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立辉,男,该院副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男,该院职员。原告刘波与被告绥化市人民医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刘波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波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波负担。审判员 庞文举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景欣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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