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盈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葛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2民初5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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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民初5588号案件名称
鞍山市盈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葛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鞍山市盈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葛龙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2民初5588号原告:鞍山市盈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解放东路441栋3号。负责人:代显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赫,系该公司客服部部长。被告:葛龙,男,199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县。原告鞍山市盈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葛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鞍山市盈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有申请撤诉的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鞍山市盈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鞍山市盈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刁婷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庞 可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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