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美平与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历下以便以谢五金建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裁定书(2021)鲁01民终7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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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民终7460号案件名称
罗美平与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历下以便以谢五金建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罗美平;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历下以便以谢五金建材商店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终74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美平,女,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灵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圳,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鑫,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济南历下以便以谢五金建材商店,经营者张洪文,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路41号4-1-504。上诉人罗美平因与被上诉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济南历下以便以谢五金建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2民初2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美平于2021年9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罗美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美平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上诉人罗美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军生审 判 员 李 玉审 判 员 庄辛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冉冉书 记 员 郑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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