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成刚、刘洋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4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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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4252号案件名称
邵成刚、刘洋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邵成刚;刘洋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4252号申请执行人:邵成刚,男,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代理人:王福日,系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晓旭,系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刘洋,男,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在执行邵成刚与刘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查询以及传统查询等方式展开了财产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执行期间,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其高消费,以此给予信用惩戒。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皓代理审判员 刘共喜代理审判员 马玮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金 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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