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5民初973号原告:龙井市XX脚手架出租处,住所地:吉林省龙井市河西街龙延路。 经营者:陆某,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龙井市。 被告:谢某,男,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龙井市XX脚手架出租处与被告谢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龙井市XX脚手架出租处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井市XX脚手架出租处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井市XX脚手架出租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龙井市XX脚手架出租处负担。 审判员 刘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佳霖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