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市XX脚手架出租处与谢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5民初973号

由龙井市人民法院,2021/9/16 0:00:00在龙井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生效的龙井市XX脚手架出租处;谢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5民初973号
  • 案件名称

    龙井市XX脚手架出租处与谢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龙井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龙井市XX脚手架出租处;谢某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5民初973号原告:龙井市XX脚手架出租处,住所地:吉林省龙井市河西街龙延路。        经营者:陆某,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龙井市。        被告:谢某,男,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龙井市XX脚手架出租处与被告谢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龙井市XX脚手架出租处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井市XX脚手架出租处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井市XX脚手架出租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龙井市XX脚手架出租处负担。        审判员    刘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佳霖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