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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小东、蒋坤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481执921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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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481执921号之三
  • 案件名称

    严小东、蒋坤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岑溪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严小东;蒋坤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481执92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严小东,男,住广西岑溪市。被执行人:蒋坤林,男,住广西岑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小东与被执行人蒋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1)桂0481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蒋坤林应向申请执行人严小东归还借款本息729139元及负担案件受理费5613.4元(原告已预交)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974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蒋坤林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并查封了被执行人蒋坤林的妻子杨慧宇名下位于岑溪市岑城镇XXX号房[产权证号:桂(2020)岑溪市不动产权第XXX号],但因该房屋的拍卖条件尚未成就,暂不宜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对其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等执行措施。并把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及结果和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明确表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穷尽了所有的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德孟审 判 员 徐北昌审 判 员 林振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吴宏斌书 记 员 张亮亮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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