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小田与杨小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1094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1094号之一案件名称
许小田与杨小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许小田;杨小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10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小田,男,生于1982年3月29日,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杨小瑞,女,生于1976年12月6日,汉族,住南召县。申请执行人许小田与被执行人杨小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21)豫1321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小田向本院申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小瑞已自觉履行5000元,本院已于2021年9月9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许小田,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许小田与被执行人杨小瑞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正在履行当中,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1321执109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闪闪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赵 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猛、孔鹏志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6执1219号 下一篇 郝守梅、睢县豫桂财务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22执17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