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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小田与杨小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109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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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109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许小田与杨小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许小田;杨小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10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小田,男,生于1982年3月29日,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杨小瑞,女,生于1976年12月6日,汉族,住南召县。申请执行人许小田与被执行人杨小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21)豫1321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小田向本院申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小瑞已自觉履行5000元,本院已于2021年9月9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许小田,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许小田与被执行人杨小瑞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正在履行当中,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1321执109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闪闪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赵 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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