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猛、孔鹏志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6执121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26执1219号
  • 案件名称

    李猛、孔鹏志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泌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李猛;孔鹏志;禹明慧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6执1219号被执行人:李猛,男,199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王店镇王店街老街北头。被执行人:孔鹏志,男,199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中阳县宁乡镇庞家会村垣头44号。被执行人:禹明慧,女,200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杨家集镇大徐村委北禹庄组。关于被执行人禹明慧、孔蓬志、李猛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726刑初17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禹明慧、孔蓬志、李猛应上缴罚金50055元。因禹明慧、孔蓬志、李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9月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李猛名下无存款,被执行人禹明慧、孔蓬志已履行完毕33000元。三、2021年8月23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王店镇王店街老街北头,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8月12日,向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泌阳县管理部调查被执行人李猛的不动产及公积金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李猛没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公积金。四、2021年9月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五、2021年9月8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车辆。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50055元,实际执行到位33000元,扣除执行费0元后,尚余李猛应缴罚金及退赔17055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豫1726执121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猛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文涛审判员  吴宗营审判员  段海鲁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宗钦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