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旗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齐能环保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6执272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2720号案件名称
重庆天旗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齐能环保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重庆天旗实业有限公司;重庆齐能环保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6执272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天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区B区中兴四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22317588J。法定代表人:罗太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森,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福林,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重庆齐能环保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178号24楼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73385400B。法定代表人:张连贞,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天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齐能环保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16民初9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天旗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5,475.9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等进行了查询,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2021年9月3日,本院将本案执行中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其对本院上述执行措施无异议。本案被执行人重庆齐能环保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尚未履行债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和案件受理费175,475.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6执272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云龙审 判 员 曾宪伟审 判 员 王 璐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谯 峰书 记 员 黄晓丽-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伟、孙胜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7执1202号 下一篇 承德华商恒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马正德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5民初22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