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孙胜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7执1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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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7执1202号案件名称
王伟、孙胜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封丘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伟;孙胜利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7执1202号移送执行单位:封丘县人民法院,所在地封丘县东风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志杰。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1964年1月27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被执行人:孙胜利,男,回族,1966年8月1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封丘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的王伟、孙胜利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移送执行的罚金为23000元,退赔被害人损失22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21年6月1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伟、孙胜利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王伟、孙胜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王伟、孙胜利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二、2021年6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伟、孙胜利发出传票一份,通知其于2021年6月18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王伟、孙胜利未到本院接受询问。三、2021年6月8日、2021年6月9日、2021年7月19日,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王伟、孙胜利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信息进行总对总查控,发现被执行人王伟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将该笔存款冻结并划拨。发现被执行人王伟名下有机动车一辆,本院对该车辆进行查封时发现该车辆已报废。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伟、孙胜利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四、2021年6月10日,本院到封丘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伟、孙胜利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7月13日,本院到开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伟、孙胜利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五、2021年6月10日,本院到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封丘县管理站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伟、孙胜利名下有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六、2021年6月10日,本院到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封丘分公司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伟、孙胜利名下有保险理财产品。七、2021年6月20日,本院到被执行人王伟住所地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伟下落。同日,本院到其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袁坊乡军张楼村村委会进行实地调查,该村村委会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王伟长期不在家中且具体下落不明的证明。2021年7月28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孙胜利住所地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孙胜利下落。同日,本院到其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草市街38号所属的乐观社区进行实地调查,该社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孙胜利不在其辖区居住的证明。八、2021年7月29日,因被执行人王伟、孙胜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伟、孙胜利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静审判员 翟新华审判员 王金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邈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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