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智敏、益阳味芝元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02民初3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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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02民初3550号案件名称
涂智敏、益阳味芝元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承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涂智敏;益阳味芝元食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02民初3550号原告涂智敏,男,200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被告益阳味芝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高新区食品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0976946260。法定代表人龚政华,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智敏与被告益阳味芝元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智敏撤回对被告益阳味芝元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崔诗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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