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尚丽,李镜与陈良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6执372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3722号案件名称
周尚丽,李镜与陈良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周尚丽;李镜;陈良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6执3722号 申请执行人:周尚丽,女,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申请执行人:李镜,女,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明媚。被执行人:陈良,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申请执行人周尚丽、李镜与被执行人陈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0116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良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尚丽、李镜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181264元、法律服务费30000元、案件受理费2385元、保全费1527元、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及执行费用。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陈良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陈良履行(2021)渝0116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良未到本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二、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陈良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查询到陈良有两套房产,分别位于湖北恩施、江津双福,查封了前述两套房产。但位于湖北恩施的房产有其他共有人,无法进行后续处置;位于江津双福的房产有抵押,暂无处置价值;三、针对查询结果,及时冻结被执行人陈良光大银行账户一个,但银行反馈该账户系保证金账户,故银行未冻结;四、对被执行人陈良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五、经过关联案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良作为申请人或申请保全人的案件。六、已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周尚丽、李镜同意本案不予处置被执行人陈良房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良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法院的措施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1年9月8日,执行兑现金额0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陈良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6执372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璐 审 判 员 曾宪伟 审 判 员 刘云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俊达-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黔南州聚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蔡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701民初6051号 下一篇 王电明、张自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923民初36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