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聚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蔡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701民初6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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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701民初6051号案件名称
黔南州聚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蔡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都匀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黔南州聚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蔡秀英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701民初6051号原告:黔南州聚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庆云宫商7栋4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2701MA6HJQCE94。法定代表人:罗遵,系公司总经理。被告:蔡秀英,女,1940年12月16日生,住都匀市。原告黔南州聚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蔡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黔南州聚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黔南州聚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黔南州聚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黔南州聚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代 菲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任正青书 记 员 高任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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