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某与陈某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兵0601执448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兵0601执448号之一案件名称
隋某与陈某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隋某;陈某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兵0601执4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隋某,女,1980年2月25日出生,住新疆五家渠市。被执行人:陈某,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住新疆五家渠市。申请执行人隋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的(2020)兵0601民初16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隋某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依法受理,并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经过相互协商自愿达成口头和解协议,已由本院将协议内容记入执行和解协议笔录,协议中约定的债权债务,需双方当事人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规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21)兵0601执4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辉审判员 罗胜利审判员 王更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雯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