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与卢某、龙井XX足球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5民初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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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5民初911号案件名称
郑某与卢某、龙井XX足球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井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郑某;卢某;龙井XX足球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5民初911号原告:郑某,男,朝鲜族,1962年5月17日出生,无职业,住延吉市。 被告:卢某,男,汉族,1983年4月12日出生,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延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井XX足球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边州龙井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某与被告卢某、龙井XX足球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郑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郑某负担。 审判员 翟丽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金美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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