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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与卢某、龙井XX足球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5民初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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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5民初911号
  • 案件名称

    郑某与卢某、龙井XX足球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龙井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郑某;卢某;龙井XX足球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5民初911号原告:郑某,男,朝鲜族,1962年5月17日出生,无职业,住延吉市。        被告:卢某,男,汉族,1983年4月12日出生,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延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井XX足球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边州龙井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某与被告卢某、龙井XX足球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郑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郑某负担。        审判员    翟丽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金美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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