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安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229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2291号案件名称
穆安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穆安龙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2291号移送执行机关:大方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穆安龙,男,1997年8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穆安龙刑事罚金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9)黔0521刑初69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标的共计罚金1,00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6月1日移送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穆安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穆安龙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另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穆安龙的车辆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房产信息、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等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穆安龙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庭后,依法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执22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机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黄家银审判员 张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倩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邱娟与高庆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12民初7654号 下一篇 郑某与卢某、龙井XX足球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5民初9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