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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娟与高庆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12民初76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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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12民初7654号
  • 案件名称

    邱娟与高庆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邱娟;高庆荣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12民初7654号原告:邱娟,女,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灌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春林,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庆荣,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原告邱娟与被告高庆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开庭前,原告邱娟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给付定金1万元,并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娟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娟负担。审 判 员  吴 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董淑敏书 记 员  范文静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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