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娟与高庆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12民初76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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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12民初7654号案件名称
邱娟与高庆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邱娟;高庆荣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12民初7654号原告:邱娟,女,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灌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春林,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庆荣,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原告邱娟与被告高庆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开庭前,原告邱娟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给付定金1万元,并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娟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娟负担。审 判 员 吴 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董淑敏书 记 员 范文静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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