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树超、刘志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26民初263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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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民初2633号之二案件名称
张树超、刘志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树超;刘志永;陈洪翠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26民初2633号之二原告:张树超,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黑山县。被告:刘志永,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白山市。被告:陈洪翠,女,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白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超与被告刘志永、陈洪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树超撤诉。案件受理费285元,财产保全费32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韩彦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 杰书 记 员 刘 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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