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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张红梅等赠与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302执5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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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302执5287号
  • 案件名称

    王某、张红梅等赠与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宿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王某;张红梅;蔡妞妞
  • 案件缘由

    赠与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执行人:张红梅,女,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蔡妞妞,女,1998年03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高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张红梅与蔡妞妞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张红梅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蔡妞妞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其对其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302执528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需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期间内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 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执行员 孙丽丛书记员 单爱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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