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朋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辽宁万朋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项日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7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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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7848号案件名称
万朋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辽宁万朋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项日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万朋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辽宁万朋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项日雷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78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朋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辽宁万朋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抚新区金枫街75-1号1507。法定代表人:毕朋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游会荣,系辽宁仲领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项日雷,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委托代理人:李昕,系上海汉盛(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万朋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辽宁万朋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项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2民初11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的问题。双方当事人虽信息平台及数据库开发建设采购项目而签订《合作协议》,被上诉人表示与上诉人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上诉人支付的全部款项均是应向其支付的合作款、仅是为了付款流程方便,对此被上诉人是否提供了充分证据加以证明。一审法院对于该部分款项,仅因双方存在合作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支付过合作款项为由,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是否妥当;且另案查明支付款项的时间为2019年,本案中支付款项的时间为2016年,一审法院依据另案查明的事实认定本案款项的性质,是否妥当。综上,本案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重审后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查清上述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2民初116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万朋信息产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范 猛审 判 员 郭 文审 判 员 邰越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 飞书 记 员 宋佳娜本案裁判文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人,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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