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沥支行、叶艳萍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973执6147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1973执614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沥支行、叶艳萍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沥支行;叶艳萍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973执61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沥支行,地址:东莞市横沥镇中山路580号。负责人:胡瑞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通,广东众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丘驰,广东众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叶艳萍,女,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执行申请一、执行依据:本院(2020)粤1973民初9340号民事判决书。二、立案执行日期:2021年3月26日。三、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9587.27元及利息2723.36元、复息406.97元、违约金947.42元、律师费2100元、受理费145元、保全费158元。执行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根据调查结果,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作出如下处理:银行存款:本院于2021年5月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叶艳萍在广发银行开设的62×××23账户、在中国银行开设的756252688057CNY0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暂不予扣划。上述银行存款查封期限为一年,如需续封、续冻,申请执行人须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裁定结果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上述中止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文审判员  冼钊龙审判员  黎杰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达红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973执61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沥支行,地址:东莞市横沥镇中山路580号。负责人:胡瑞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通,广东众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丘驰,广东众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叶艳萍,女,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执行申请一、执行依据:本院(2020)粤1973民初9340号民事判决书。二、立案执行日期:2021年3月26日。三、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9587.27元及利息2723.36元、复息406.97元、违约金947.42元、律师费2100元、受理费145元、保全费158元。执行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根据调查结果,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作出如下处理:银行存款:本院于2021年5月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叶艳萍在广发银行开设的62×××23账户、在中国银行开设的756252688057CNY0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暂不予扣划。上述银行存款查封期限为一年,如需续封、续冻,申请执行人须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裁定结果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上述中止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文审判员  冼钊龙审判员  黎杰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达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