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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英,胡艺与李子兰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86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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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8654号
  • 案件名称

    王秀英,胡艺与李子兰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王秀英;胡艺;李子兰
  • 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8654号 原告:胡艺,女,199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王秀英,女,194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中,重庆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垒,重庆扬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子兰,女,195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胡艺、王秀英诉被告李子兰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胡艺、王秀英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艺、王秀英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郑飞 书 记 员   李吉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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