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秀才、李永飞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701民初6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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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701民初6761号案件名称
罗秀才、李永飞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都匀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罗秀才;李永飞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701民初6761号原告:罗秀才,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住都匀市。被告:李永飞,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都匀市。原告罗秀才与被告李永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2021年6月30日原告罗秀才经本院电子送达平台送达的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秀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秀才承担。审 判 员 代 菲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任正青书 记 员 高任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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