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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联付与张文礼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川1113执9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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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113执9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郑联付与张文礼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郑联付;张文礼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13执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联付,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被执行人:张文礼,男,1961年6月8日出生,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关于郑联付申请执行张文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元,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息;执行费200元。案件进入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文礼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敦促其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张文礼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对被执行人张文礼名下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后申请双方达成和解,即被执行人张文礼先履行15000元,剩余5000元,承诺在2021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后本院扣划到被执行人张文礼名下银行存款15125元,退付申请人郑联付15000元、收取执行费125元。现因申请双方达成和解,且案件履行完毕尚需一定期限,申请人申请终结案件的执行并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履行时,申请人再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113执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刚审判员  黄祥审判员  叶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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