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金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5民初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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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5民初7101案件名称
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金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王金花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5民初7101 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建新中路4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09328644W。法定代表人:李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娇娇,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罗万美,女,该公司员工。被告:王金花,女,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金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长寿东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志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十五 日 书 记 员 余星颖- 1 -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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