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齐令军与王飞、王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82民初2605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民初260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齐令军与王飞、王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齐令军;王飞;王祥;王广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民初2605号之一申请人:齐令军,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申请人:王飞,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申请人:王祥,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申请人:王广峰,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人齐令军与被申请人王飞、王祥、王广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2021)鲁1482民初260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申请人齐令军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飞、王祥、王广峰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功立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范保芮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