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令军与王飞、王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82民初260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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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民初2605号之一案件名称
齐令军与王飞、王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齐令军;王飞;王祥;王广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民初2605号之一申请人:齐令军,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申请人:王飞,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申请人:王祥,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申请人:王广峰,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人齐令军与被申请人王飞、王祥、王广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2021)鲁1482民初260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申请人齐令军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飞、王祥、王广峰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功立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范保芮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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