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中大农谷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兵0601执49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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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兵0601执499号之一案件名称
新疆天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中大农谷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新疆天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中大农谷食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兵0601执4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人民南路**阳光康居小区****。法定代表人:汪延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中大农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猛进南路**青湖铭城商业楼******>法定代表人:吕艳艳,该公司总经理。新疆天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中大农谷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兵0601民初3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新疆中大农谷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新疆天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承斌给付案款4202261.52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4423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新疆中大农谷食品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当事人交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自2021年3月16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新疆中大农谷食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新疆中大农谷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账户信息,余额不足,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新疆中大农谷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中大农谷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中大农谷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有对外投资信息。3.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新疆中大农谷食品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新疆中大农谷食品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案执行标的4202261.52元未能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能提供,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新疆中大农谷食品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涛审判员 赵 辉审判员 罗胜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景莲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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