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安化、孙习领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1执恢135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执恢1355号案件名称
赵安化、孙习领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赵安化;孙习领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1执恢1355号申请执行人:赵安化,男,汉族,1955年2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孙习领,男,汉族,1993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申请执行人赵安化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习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621执恢1355号案件的执行。如需恢复执行,可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向涡阳县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文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邵 威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曹某、高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03执恢73号 下一篇 李婉茹、徐韬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701执保10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