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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安化、孙习领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1执恢1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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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执恢1355号
  • 案件名称

    赵安化、孙习领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涡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赵安化;孙习领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1执恢1355号申请执行人:赵安化,男,汉族,1955年2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孙习领,男,汉族,1993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申请执行人赵安化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习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621执恢1355号案件的执行。如需恢复执行,可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向涡阳县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文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邵 威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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