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高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03执恢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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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03执恢73号案件名称
曹某、高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曹某;高某;李某;张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03执恢73号申请执行人曹某,女,汉族,无业,住葫芦岛市连山区。申请执行人高某(原告曹某配偶),男,汉族,无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某,男,满族,无业,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张某,女,蒙古族,无业,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辽1403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曹某、高某与李某、张某民间借贷一案,具体执行过程如下:于2021年4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以及廉政监督卡;于同年4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类型;于同年4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理财、房产;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刘 戈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张永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树常本裁定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为: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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