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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琼、张景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961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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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021执961号之八
  • 案件名称

    白琼、张景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白琼;张景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21执961号之八申请执行人:白琼,女,1982年02月28出生,满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被执行人:张景龙,男,1979年06月07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县人民法院(2019)辽1021民初1428号民事调解书,对白琼申请执行张景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景龙在中信银行621771510048×××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9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广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延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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