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管辖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郑州妈咪宝贝母婴服务有限公司、牛永红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豫01民辖终52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民辖终527号
  • 案件名称

    郑州妈咪宝贝母婴服务有限公司、牛永红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郑州妈咪宝贝母婴服务有限公司;牛永红;牛东辉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民辖终5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妈咪宝贝母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69号附4号第一层。法定代表人:牛永红,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永红,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东辉,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上诉人郑州妈咪宝贝母婴服务有限公司、牛永红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5民初140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一、上诉人郑州妈咪宝贝母婴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母婴服务项目内部责任负责制合同》其实质内容为品牌授权、店铺租赁,应由不动产(店铺)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店铺在高新区,故原审法院无管辖权。二、涉案合同主体为郑州妈咪宝贝母婴服务有限公司和牛东辉,将牛永红列为被告于法无据。郑州妈咪宝贝母婴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在惠济区,故原审法院无管辖权。所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本案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并非房屋租赁合同,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案涉《母婴服务项目内部责任负责制合同》的签订主体是郑州妈咪宝贝母婴服务有限公司和牛东辉,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牛永红并非合同主体,不宜以其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原审被告郑州妈咪宝贝母婴服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郑州市惠济区,故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有误,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5民初1409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小清审判员  孙艳凌审判员  郭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丽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