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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华与上海誉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666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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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666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杨晓华与上海誉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杨晓华;上海誉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6665号之一原告:杨晓华,男,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普,四川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誉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潘树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厉辉,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勤翼,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晓华与被告上海誉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并两次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杨晓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晓华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209元,减半收取计1,604.50元,诉讼保全费2,226.54元,均由杨晓华负担。审判员  蔡重洲书记员  李 蕴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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