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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买买提·托乎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37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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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337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买买提·托乎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买买提·托乎提
  • 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3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墨玉南路888号907室。        法定代表人:刘会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英,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买买提·托乎提,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申请执行人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买提·托乎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4民初38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9,334.27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59,334.27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33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吾斯曼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邱秋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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