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小玲、刘世明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282执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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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282执826号案件名称
罗小玲、刘世明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雄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罗小玲;刘世明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282执826号申请执行人:罗小玲,女,198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被执行人:刘世明,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罗小玲与被执行人刘世明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罗小玲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0282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刘世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刘世明需向申请执行人罗小玲支付标的款2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0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社保、无房产、无车辆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委托外地法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财产状况,反馈亦是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在其他法院涉多宗执行案件,均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状况,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执行情况及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执行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为生效。审判长 董国昌审判员 周凤山审判员 朱祖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政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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