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贺辉、杨永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15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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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1508号案件名称
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贺辉、杨永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辉;杨永生;贺林;王阳;贺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150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南召县城关镇中华路188号。法定代表人:韩书耿,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61X6U9W。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小双,女,汉族,1982年9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白土岗镇。被执行人:贺辉,女,汉族,1970年3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杨永生,男,汉族,1970年6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马市坪乡。被执行人:贺林,男,汉族,1979年5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被执行人:王阳,女,汉族,1986年10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城关镇。被执行人:贺军,男,汉族,1988年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辉、王阳、贺林、杨永生、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1321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贺辉、王阳、贺林、杨永生、贺军未及时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林达成了执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1321执15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崔乃元审判员 姬春侠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沈 旭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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