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丽、卫净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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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民初11837号案件名称
姜丽、卫净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姜丽;卫净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837号原告:姜丽,女,1986年11月2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卫净娜,女,1986年10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姜丽与被告卫净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2021年9月16日本院通知姜丽缴纳诉讼费,姜丽称暂时不起诉了,不缴纳诉讼费了,并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姜丽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姜丽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于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国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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