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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丽、卫净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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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民初11837号
  • 案件名称

    姜丽、卫净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姜丽;卫净娜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837号原告:姜丽,女,1986年11月2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卫净娜,女,1986年10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姜丽与被告卫净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2021年9月16日本院通知姜丽缴纳诉讼费,姜丽称暂时不起诉了,不缴纳诉讼费了,并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姜丽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姜丽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于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国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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