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智兰、范北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821执1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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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1557号案件名称
谢智兰、范北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谢智兰;范北恩;范耀元;林瑞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821执1557号申请执行人:谢智兰,女,195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范北恩,男,193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范耀元,女,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林瑞清,女,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谢智兰、范北恩、范耀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821民初451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林瑞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被执行人林瑞清偿还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4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9日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计算,并扣减已支付的利息4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且负担申请执行费6650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林瑞清名下的财产情况,包括土地、房屋、车辆、存款、工商登记等处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林瑞清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查明被执行人林瑞清系公职人员,有稳定的工资收入,申请执行人同意长期扣划被执行人林瑞清的工资来偿还本案债务。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林瑞清可供执行的财产为其可期待的工资,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扣划被执行人林瑞清的工资收入来长期履行本案债务。因此,可以先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海审 判 员 彭姿雁审 判 员 宋华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覃子容书 记 员 黄钊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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