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某1、辛某2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2执351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执3511号案件名称
辛某1、辛某2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辛某1;辛某2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2执3511号申请执行人:辛某1,女,2007年1月10日出生,住沈阳市浑南区。被执行人:辛某2,男,1976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申请执行人辛某1与被执行人辛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9日作出的(2020)辽0112民初13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现申请人于2021年9月2日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112执351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待有财产时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爱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田城睿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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