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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秀华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5执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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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5执639号
  • 案件名称

    杨秀华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桃源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杨秀华
  • 案件缘由

    追缴违法所得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5执639号被执行人:杨秀华,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泸溪县。杨秀华追缴违法所得执行一案,桃源县人民法院(2019)湘0725刑初31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秀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秀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明,被执行人杨秀华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保险、车辆、证券。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秀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刚审判员 曾 平审判员 田志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佘中霖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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