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秀华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5执63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725执639号案件名称
杨秀华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桃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杨秀华案件缘由
追缴违法所得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5执639号被执行人:杨秀华,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泸溪县。杨秀华追缴违法所得执行一案,桃源县人民法院(2019)湘0725刑初31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秀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秀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明,被执行人杨秀华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保险、车辆、证券。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秀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刚审判员 曾 平审判员 田志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佘中霖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边秀清与李运兴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2执保1197号 下一篇 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曹正镁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330执35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