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文春、赵子梅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82执82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382执825号案件名称
齐文春、赵子梅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凌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齐文春;赵子梅;凌源市四合当镇小马营子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82执825号申请执行人:齐文春,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源市。申请执行人:赵子梅,女,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源市。被执行人:凌源市四合当镇小马营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凌源市四合当镇小马营子村。法定代表人:李万财,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齐文春、赵子梅与被执行人凌源市四合当镇小马营子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的(2021)辽1382民初11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齐文春、赵子梅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凌源市四合当镇小马营子村民委员会将原村民齐凤军、郎桂文承包的村委会两块土地交由齐文春、赵子梅免费经营四年。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1382执8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魏凌飞执行员 修颖志执行员 张宏远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任泽众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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