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执行通知书(2021)湘0726执1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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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执1307号案件名称
首次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闫志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726执1307号闫志本院执行的申请闫志责令退赔一案,经被执行人闫志自动履行,执行金额7374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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