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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塞红与刘鹏、许喜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58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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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58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塞红与刘鹏、许喜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李塞红;刘鹏;许喜冬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5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塞红,女,汉族,1967年8月15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一道街农业银行家属楼2单元701室。被执行人刘鹏,男,汉族,1986年6月26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二道街云飞超市斜对面。被执行人许喜冬,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马家沟小区1号楼1单元602室。本院在执行李塞红申请执行刘鹏、许喜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四查,除被查封暂时无法扣押的车辆和划拨的存款外,被执行人刘鹏、许喜冬再无足额财产、存款、收入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刘鹏、许喜冬多个互联网金融没有足额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刘鹏监狱服刑,被执行人许喜冬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李塞红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刘鹏、许喜冬可供执行的财产、存款、收入线索,对被执行人刘鹏、许喜冬再无足额财产、存款、收入可供执行的事实也不持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飞审判员杜志波审判员 强   秀   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黄   婵   婵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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