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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上海嘉韵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豫01民辖终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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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民辖终529号
  • 案件名称

    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上海嘉韵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上海嘉韵实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民辖终5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与花园路交叉口郑州国贸中心。法定代表人:田睿,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嘉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梅川路1247号4幢203室。法定代表人:许志民,总经理。上诉人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5民初89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双方最后一份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解决,被上诉人无权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故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所提申请是关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纠纷是否有主管权及本案是否应当驳回被上诉人起诉的问题,并非管辖权异议,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程序审查范围,对此不应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原审裁定有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5民初8951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小清审判员  孙艳凌审判员  郭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丽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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