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马娟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77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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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7774号案件名称
张静、马娟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静;马娟妮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3民初27774号原告:马娟妮,女,199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被告:马静,女,199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与翠华路交叉口约100米。原告马娟妮诉被告马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娟妮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娟妮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蒲 婷 婷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刘 瑜 打印:孙楠 校对:李珍珍 2021年 月 日送达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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