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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马娟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77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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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7774号
  • 案件名称

    张静、马娟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张静;马娟妮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3民初27774号原告:马娟妮,女,199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被告:马静,女,199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与翠华路交叉口约100米。原告马娟妮诉被告马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娟妮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娟妮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蒲  婷  婷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刘      瑜 打印:孙楠         校对:李珍珍       2021年  月  日送达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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