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某与孙某某、李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1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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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民初1492号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孙某某、李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图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金某某;孙某某;李某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1492号原告:金某某,女,1959年10月30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吉林省安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琦,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安图县。 被告:李某,女,1983年4月2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连市。 原告金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李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寸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秦程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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