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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自伟、朱桂青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8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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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民初8304号
  • 案件名称

    庞自伟、朱桂青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庞自伟;朱桂青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8304号原告:庞自伟,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朱桂青,女,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庞自伟与被告朱桂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庞自伟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庞自伟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自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庞自伟负担。        审判员    窦常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杨子恒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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