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自伟、朱桂青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8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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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民初8304号案件名称
庞自伟、朱桂青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庞自伟;朱桂青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8304号原告:庞自伟,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朱桂青,女,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庞自伟与被告朱桂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庞自伟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庞自伟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自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庞自伟负担。 审判员 窦常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杨子恒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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