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区支行与周勇华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9执2246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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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9执2246号之三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区支行与周勇华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区支行;周勇华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9执224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区支行,住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文体路10号附3号、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6710144894。法定代表人:田喆,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勇华,男,1976 年 12 月 17 日出 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区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周勇华银行卡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 0119 民初 1310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勇华支付借款本金6279.99元及相关利息、律师费800元、诉讼费23.8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7月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周勇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等法律文书;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周勇华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有存款3689.83元,本院对其进行扣划,缴纳执行费50元,兑付给申请人3639.83元;对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进行了查询,未发现相关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周勇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周勇华发出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4、本院到被执行人周勇华户籍地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周勇华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6279.99元及相关利息、律师费800元、诉讼费23.87元,执行到位标的3639.83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周勇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周勇华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9执224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新审 判 员 周 峰审 判 员 张信川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田 鑫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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