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蕾与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7民初6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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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7民初6239号案件名称
刘蕾与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蕾;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7民初6239号原告:刘蕾,女,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昌平区人,住该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马各庄南街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67294955M。法定代表人:何礼萍。原告刘蕾与被告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2021年9月13日,原告刘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蕾撤诉处理。审判员 阮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怡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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