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力盛日用品有限公司、邢台市齐邦日用品有限公司等魏守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26执105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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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26执1058号之二案件名称
宁波力盛日用品有限公司、邢台市齐邦日用品有限公司等魏守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宁波力盛日用品有限公司;邢台市齐邦日用品有限公司;魏守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226执10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宁波力盛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桃源街道兴工西二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MA2GW0296W。法定代表人:吴海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邢台市齐邦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油召乡李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2096992365M。法定代表人:魏守辉,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魏守辉,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宁波力盛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邢台市齐邦日用品有限公司、魏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26民初6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16 107元,并支付相关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 021元、申请执行费4 641.6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 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2. 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本院对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因余额极少,暂不扣划。3. 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不动产等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均无登记信息。4. 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发现邢台市齐邦日用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五菱牌车辆,已委托当地法院查封,未实际扣押。5. 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保险,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保险,经向保险公司询问,保险现金价值较低,暂未扣划。6. 至被执行人魏守辉户籍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魏守辉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委托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邢台市齐邦日用品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7. 鉴于被执行人逾期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魏守辉采取了罚款1 000元、对被执行人邢台市齐邦日用品有限公司采取罚款50 000元的措施,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微法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浙0226执105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应 可 谦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刘 一 宁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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