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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尔果斯派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袁力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津0105财保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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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5财保28号
  • 案件名称

    霍尔果斯派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袁力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霍尔果斯派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袁力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5财保28号申请人:霍尔果斯派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亚欧路商贸中心3楼32001号,经营地天津市河北区胜利路403号。法定代表人:赵建国,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原晓妍,女,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袁力,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申请人霍尔果斯派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袁力名下人民币9400000元资金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袁力名下等额其他财产。并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霍尔果斯派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袁力名下人民币9400000元资金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袁力名下等额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霍尔果斯派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全水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婷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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